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海南单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海南单工伤保险,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申报工伤的,在报销医药费时候,只能在一处报销,这个报销都需要提供原件,所以,不能同时在两处报销。假如,受害者在事故中个人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需要受害者承担的部分,可以凭医药费发票的复印件由事故调解处理的部门(交警队,交调会,法院)加盖公章以后,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提供盖章的复印件和保险理赔分割单申报社保报销,申请报销的有属于需要当事人承担的部分。
所有的医药费报销,都按照国家规定,政府公布的医保范围内的用药标准规范来报销,非医保范围内的费用部分,还是需要个人承担,不过,一般情况下,不管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保险,直接产生的医药费费用一般都由事故责任人或者工伤员工单位给予承担。
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海南单工伤保险代办,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海南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